以下为高顿注册会计师频道为考生搜集整理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2014真题试卷之案例分析题(4):
  案例分析题
  4、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财务负责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向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月10日,E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A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印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
  F大学先后向D、E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又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并说明理由。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
  (3)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如果与持票人的前手是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并且对其享有基础关系上的抗辩,那么当持票人乃是无偿取得票据时,票据债务人有权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E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D公司有权以此为由对E公司提出抗辩;而F大学无对价取得票据(该支票用于设立奖学金,属于捐赠),D公司有权以对抗E公司的事由,对抗F大学。(P334)
  【知识点】票据抗辩(P334)
  (2)
  ①C基金会无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因为B公司根本未在票据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
  【知识点】支票的具体制度(P355)
  ②C基金会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在本题中,B公司与C基金会约定捐赠30万元(而非捐赠支票本身,支票只是该30万元的支付手段),该赠与合同又不得撤销,C基金会未能实际得到票款的,有权要求B公司更换其他支付方式,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P96)
  【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P328)
  (3)C基金会无权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P328)
  【说明】我们认为,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应当区分:(1)站在票据基础关系(甲无权代理A公司与B公司订立购货合同)的角度上,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公司应当向B公司承担合同责任;(2)站在票据关系的角度上,甲并未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签章,该支票上出票人签章直接显示为A公司的签章,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行为,而非票据代理行为,更谈不上表见代理(如果构成票据的表见代理,甲的行为首先应该能被界定为票据代理行为,然后才谈是否经过被代理人授权、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等问题)。
  【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P328)
  (4)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P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