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国税总局公告明确,分别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作为抵扣凭证,并以票、书开具时间为依据,确定计算可抵扣税款,
 
  3、纳税人在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前和调整后外购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对不同时段购进的应税油品,按不同税率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外购应税油品取得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调整前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抵扣;外购应税油品取得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抵扣。
 
  4、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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