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内容由高顿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其详细的讲解,相信一定对你有所帮助,同时高顿网校还倾情为大家奉献免费题库以及精品课程,为你的成功备考保驾护航。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9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进行了具体规定。
  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不能清偿”的界定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的界定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务人申请破产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上诉
  (1)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一)基本规定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而非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释】如果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尚未履行的一般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单选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在*9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5.尚未履行的特殊合同(2013年新增)
  (1)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2)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13年案例分析题)
  (3)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以保护投保人等当事人的权益。
  (4)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6.保全措施
  (1)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
  (2)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解除
  (3)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恢复
  7.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2009年单选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8.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除外,如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
  (二)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1.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4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或者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2.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执行
  3.破产申请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受理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高顿网校温馨提示】:考试辛苦,请一定注意身体,同时好的考试方法,好的考试辅导选择也很重要,高顿网校专注如何为考生学习提供优质服务,祝你在考试路上有帮助之手,取得理想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