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注册会计师名师班
视同销售之考点解析
  2015年注会考试备考在即,为辅助广大考生注会考试最后复习阶段的冲刺,高顿网校特别推出系列文章,旨在帮助学员们总结注会六门科目每章节需要背诵的重点内容。以下是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的重要考点精华之视同销售:
  重要考点:视同销售
  一、视同销售行为(八项):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这里的消费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一章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