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注册会计师名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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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注会沟通的对象
  (一)总体要求
  1.确定沟通对象的一般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沟通,适当人员可能因沟通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1)在上市公司审计中,有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的沟通,其沟通对象*4是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有权决定聘任、解聘注册会计师的组织或人员。
  (2)有关管理层的胜任能力和诚信问题方面的事项,就不宜与兼任高级管理职务的治理层成员沟通。
  2.需要商定沟通对象的特殊情形:
  (1)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运用职业判断,可以确定适当的沟通对象。
  (2)被审计单位也会指定其治理结构中相对固定的人员或组织(如审计委员会)负责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如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中通常包括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3)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没有被清楚地界定,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清楚地识别适当的沟通对象,被审计单位也没有指定适当的沟通对象,注册会计师就应当尽早与审计委托人商定沟通对象,并就商定的结果形成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书面记录。
  (4)在同时设有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公司,一般并不需要同时与这两个组织进行沟通,此时就需要向委托人印证了解到的相关信息。
  (二)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
  1.决定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1)注册会计师没有必要(实际上也不可能)就全部沟通事项与治理层整体(与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沟通。
  (2)适当的沟通对象往往是治理层的下设组织和人员,如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被审计单位特别指定的组织和人员等。
  2.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的情形。
  良好的治理原则建议:
  (1)邀请注册会计师定期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2)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相关成员定期与注册会计师联系。
  (3)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注册会计师。
  3.需要与治理层整体沟通的特殊情形。
  (1)注册会计师没有必要(实际上也不可能)就全部沟通事项与治理层整体(与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沟通。
  (2)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如果就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已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沟通,且这些人员同时负有治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无需就这些事项再次与负有治理责任的相同人员沟通。然而,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够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
  (3)公司章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聘任、解聘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也需要与股东大会(股东会)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