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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所得税中,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现在对各位考生提示以下几点,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掌握。
  一、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三、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1、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分三部分处理: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属于应税收入;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但免税;
  (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对上述内容,大家应当区分清楚哪些可以税前扣除,哪些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哪些按税法规定可以免税,按照这样的思路把投资资产的内容梳理清楚,复习的时候就可能会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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