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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货款结算方式不同规定如下: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论货款是否收到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处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特别关注】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6.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 
7.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  
8.有形动产租赁 采用预收款方式,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9.视同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完成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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