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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产权登记
  2.资产评估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六单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境外产权管理
  1.产权登记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
  (1)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
  (2)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者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
  (3)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国有产权的;
  (4)其他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形。
 
  2.资产评估
  (1)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者转让,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2)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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