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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提示】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
  收入确认时间
  利息收入
  投资持有
  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转让时
  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转让收入
  未到期转让
  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到期兑付
  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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