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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内容。
 
  【知识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概念只强调使用时间,不强调使用价值。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6种情况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7项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