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注册制度:参加CPA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CPA协会申请注册。
 
  一、CPA不予注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CPA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CPA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二、CPA注册后管理
  CPA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CPA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CPA协会撤销注册。
  CPA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三、CPA证书管理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CPA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CPA证书。
  已取得CPA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CPA协会撤销注册,收回CPA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4)自行停止执行CPA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CPA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四、CPA注册材料
  1、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CPA): CPA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CPA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CPA):
  (一)CPA注册申请表;
  (二)CPA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CPA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2、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取得CPA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省级CPA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一)CPA注册申请表;
  (二)CPA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CPA注册有一定的制度要求,如果你想获得CFA证书一定要遵守这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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