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新准则已将原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中的“三无”投资划分到此类金融资产中(除非满足准则规定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有点儿类似交易性金融资产,又有点儿类似持有至到期投资。类似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地方在于它们都是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同之处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影响了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一部分,不影响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还有一处相似,就是在处置时除了要将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外,还都要将持有期间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到投资收益中。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地方在于期末摊余成本的计算、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收入确认的投资收益数额的计算,但不同之处在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摊余成本等于账面价值,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摊余成本不等于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为期末时的公允价值。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也是一个特殊的地方,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