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征税范围 | 不属于征税范围 |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 1.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行为; 2.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如房地产的出租。 |
有关事项 |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
1.继承、赠予 | (1)继承;不征(无收入) |
(2)赠予: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 |
2.出租 | 不征(无权属转移) |
3.房地产抵押 |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
4.房地产交换 | 单位之间换房,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免征 |
5.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 (1)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
(2)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 |
6.合作建房 | 建成后自用,暂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
7.兼并转让 | 暂免 |
8.代建房 | 不征(无权属转移) |
9.重新评估 | 不征(无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