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货物 | 内容 |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 列举了8项,其中重点是: |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
2.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 列举的9项,具体范围可关注: | (1)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2)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3)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4)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 |
4.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 (1)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 | |
(2)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行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
出口企业 | 出口项目 | 退(免)税计税依据 |
1.生产企业 |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 |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 |
2.外贸企业 |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 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 |
3.各类企业 |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设备原值 |
4.免税品经营企业 | 销售的货物 |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
5.零税率应税服务 |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 ①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实际运输收入(理解范围) ②其他:提供应税服务额 |
(2)实行免退税办法 | 购进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