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税额,拉开档次,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包括: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解释】考生应注意掌握具有普遍性的优惠规定。同时注意:作为地方性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是分为两个层次的。一是税法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法定税收优惠;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的优惠。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提示】注意几个问题:
(1)对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变化)
(2)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4)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新变化)
(5)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