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形成,实际上是公司治理中“所有者缺位” 和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相配的问题。
  1、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名义上,国有股的产权是清晰的,国有股也是明确的,可事实上,没有一个真正的主体对国家的这部分股权负责,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我国的国有资产一直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 的原则,国有资产实际上由各级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进行具体管理。事实上,从根本上说, 国有企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委托人。所以当国有资产部门作为全民的代理人来监管和控制国有资产时,不仅激励不足而且缺乏信息来发现和任命有能力的企业家,根本原因是官员无需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任何风险或风险损失小于从内部人所获取的收益时,国有资产部门这个代理人的活动主体是缺位的。
  2.国有资产债权主体缺位。国有企业的*5债权人是国有商业银行,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债务约束功能是微弱的,理论上,企业的支出不得大于其货币存量与收入之和,如果企业的支出超过收入的限度就会破产,那么这种约束就是硬约束,反之就是软约束。国有银行作为特殊的债权人,其自身也没有明晰的产权边界,其资产属于国家,不属于法人;同时,国有企业也不是独立的产权主体,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体现为同一主体之间的内部借贷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借贷还是在政府的干预下进行,并不是市场行为。
  3.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不相配。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反之,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国有企业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股东和债权人由于主体缺失,而导致其控制权变成为一种廉价的控制权。而内部人作为企业的经营成员,他们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有着“自然”的控制权,而由于企业外部监督和控制权的弱化,导致了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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