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1、要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果。企业内各个监督机构要独立运作,相互制约,相互支持。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兼任监督部门的负责人。2、强化股东大会的职能。为确保股东能够行使参与公司的权利,《公司法》应当增赋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保护股东的建议权和质询权,还可考虑设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给股东加强内部监控提供新的途径。3、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作用。在董事会中,没有一批强有力的称职和独立的董事,就不可能对经理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有可能转化为缺乏约束力的“合谋”关系。为此,要引入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其次,要正确处理好董事会与股东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关系,使之协调运转、有效制衡。4、健全职代会民主监督制度。职代会要履行和加强对企业重大项目投资、资产重组、工程招投标、业务费用开支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并选好职工监事进入企业监事会。5、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者考核制度。在考核内容上,应将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利润率、人均利润率、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的主要依据。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坚决追究失误者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对有重大经济问题的企业领导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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