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报告的发展概况
  从20世纪50年代起,学术研究就表明,年度财务报告并不是债务和权益投资的全部决策因素,季度会计信息、内部控制、预测信息等逐步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考虑因素。195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版的(注册会计师手册)中提出了一个新建议:“在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意见中.应包括一个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意见。”这个想法引起了强烈关注。20世纪60年代,《审计程序说明书第49号——内部控制的报告》提到,管理层被赋予了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是否需要说明内部控制的权利,这使得如果表达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意见成为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1978年,美国审计师责任委员会建议管理层应提供报告确认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并要求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估。评委员会提出:“此报告应该提供管理层对公司会计系统及其控制的评估,包括对控制系统固有限制及公司对独立审计师认定的重大缺陷所做出的反应和态度。”1980年,《审计准则公告第30——内部会计控制的报告》取代了《审计程序说明书第49号》,《审计准则公告第60号——审计师对关注到的内部控制结构相关事项的传达》出台,该公告要求注册会计师要与审计委员会进行充分沟通,特别在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中存在的重大缺陷方面。1992年,由美国五家会计协会发起组织的委员会颁布了《内部控制——完整框架》,即“COSO报告”,综合考察内部控制各个方面,特别在内部控制的评估、创新、教育和研究领域,为公司、立法和监管机构提供全新的起点。199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鉴证业务准则第2号—— 财务报告外的内部控制报告》及《鉴证业务准则第3号——符合性鉴证》,对公司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评价并表示意见提供指导1995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了《审计准则公告第78号》,接受了COSO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的定义。
  为应对“安然”、“世通”等特大恶性财务丑闻及随后的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事件所造成的美国股市危机,重树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关于会计和公司治理一揽子改革的《萨班斯法》。其中103条款、302条款、404条款,*9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重大的转折点,对内部控制报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2年10月,证券交易委员会出具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404、406、407款的披露要求提案,希望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404条款的要求,寻求过渡期的做法,并征求意见。2003年3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又发表了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关于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404条款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意见。2003年6月,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形成最终规范,颁布了《最终规则: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和证券交易法定期报告披露的证明》,旨在对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估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进行规范。半个世纪以来,法律和条例的不断更新和修正告诉我们,内部控制的评价及报告是因实际需要而产生的,是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是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全面、透明的披露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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