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上世纪50年代初,我国按照苏联模式开始在一些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用于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目前总会计师“没有位”、“不到位”、“放错位”、“排末位”等现象依旧存在,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目前,关于总会计师的称谓问题仍然可以细细琢磨,但是准确的角色定位刻不容缓。总会计师(CFO)作为公司的财务*9负责人,是现代公司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顶尖管理职位之一,是公司中掌握神经系统(财务信息)和血液系统(现金资源)的灵魂人物。如此重要的岗位,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却遭遇角色定位不够准确,“没地位”或者“排末位”的尴尬境地。
  根据角色理论,角色的扮演要经历三个阶段:角色期待、角色认同和角色表现,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角色期待。总会计师作为现代公司中一个重要的角色,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其作用有不同的期待,存在明显的差异。企业所有者期待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负责人,在决策中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最终目标,承担起股东赋予的受托责任,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股东利益*5化。
  相反,企业经营者则期待总会计师能参与企业的经营过程,完成自己任期内的经营者业绩,更多是着眼短期利益的实现。两难选择,总会计师是不是有一条中间道路可走,即同时扮演决策行为约束者和决策执行与管理者两种角色?这种中间道路由于总会计师任命与领导归属不清晰,总会计师的地位迷糊,势必会使总会计师在实际工作中面对多头领导,不知所措,所以中间道路显然不适宜。
  既然不能走中间道路,那就必须在决策和管理两者之间做出抉择。根据角色理论,出资人(股东)和经营者(CEO)对于总会计师有不同的角色要求,这就形成了总会计师(CFO)内心的角色冲突。因此,为了协调角色冲突,使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的多重制衡关系中达到均衡,总会计师不应由经营者(CEO)提名任命,而应由股东委派或董事会任命。
  总会计师首先应作为代表股东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在重大决策方面享有平等的决策权力,要对股东负责,维护股东利益,此时可以说总会计师是所有者职能的传递和延伸。
  其次,总会计师不应受企业经营者的领导,在公司治理中应保持与经营者(CEO)处于平行地位,负责对董事会财务决策的执行和财务监督,与经营者(CEO)一起对董事会负责。这样可以增加总会计师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信息不对称性及由此引起的经营者(CEO)的道德风险,形成一种监督机制。再次,在企业经营资产的过程中,总会计师应作为经营者(CEO)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提出全新的财务理念,帮助经营者(CEO)进行决策,并对执行决策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最后,无论是那种角色定位,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信息不对称使得委托人要想尽办法降低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要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给代理人总会计师以股权,使其努力程度与其劳动质量挂钩,真正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
  综上,在上市公司,总会计师应该进入董事会,受出资人(股东)的委托,以出资人(股东)财富*5化为目标,帮助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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