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考点处于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下第四章*9节,历年真题涉及到2013单选;2013多选。
  增值税征税范围概述:
  1.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2)进口货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提供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混合销售
  (1)一般规定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2)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4.兼营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5.应当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5)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7)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8)移动电话的销售
  ①电信单位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②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9)预制构件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者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6.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