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解析: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9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