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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I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费。
  7.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还的消费税税款。
  8.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消费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