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两个上级”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一个上级”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例如,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新增)
3.“自己反省”与最终裁决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4.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特殊管辖规则(第7章)
(1)对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