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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依法治税需理清税收权力结构

发布时间:2016-01-06 13:48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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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依法治税堪称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转型的突破口,更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支柱性组成部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应对“新常态”下的机遇和挑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从税收工作大局出发,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旨在促进税收法治化和税收现代化。《指导意见》展现了未来一段时间税制改革和税收法治建设的愿景,并就实现路径进行了整体规划。
 
  把愿景变为现实,需要一个尽可能短但又必不可少的过程。正如《指导意见》所说,“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既充分吸收已有经验,又勇于改革创新;既抓住税收法治建设关键,又体现税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强调顶层设计,又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渐进地实现税收法治,我们需要处理好国家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等税收法律关系,还需在法律框架下科学地设计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间的税收权力结构,以增进税收整体利益。
 
  首先,积极推动相关税收立法。眼下,要扎实推进《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相关工作,并且在“一税一法”的总体理念下,根据各个税种的重要性和现有规则成熟程度,区分轻重缓急,逐步把单行税种法规上升为法律。同时,《指导意见》指出,“将法治精神贯穿税收改革,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对税收改革中形成的、实践证明科学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上升为法律制度。”因此,对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开征或调整,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对现行税收条例的修改一般也都要上升为法律。
 
  其次,促进税收执法的公开、公正、规范、文明。随着税收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相对立的“侵权文化”逐渐转变为两者良性互动的“共治文化”,税务机关不仅要做到严格执行税收法律、合理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保持税法的威慑力,还要因应现代社会对提高税收执法质量的新期待,改进纳税服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实现流程规范化、风险集成化、预警前置化、防控实时化、问责常态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为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
 
  再次,探索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司法与立法、执法往往并立为法治的必要成分,税收司法在依法治税中亦同样不可或缺,它是纳税人救济权和税法强制力的体现,更是维护税收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指导意见》对税收司法论述不多,但如何繁荣税收司法,保证纳税人顺畅、有序地行使救济权,无疑应成为依法治税的重点和突破的难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税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事关国家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全局。在税收法治乃至财税法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凸显的大背景下,《指导意见》可以称得上及时、准确地把握了时代脉搏,对依法治税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剖析和提纲挈领式的部署。只有立足于我国税收工作实际,以约束权力、保护权利为导向,有破有立地加快税收立法、改进税法实施、加强税收监督,才能完成依法治税的战略目标,实现税收治理的法治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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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调用内容
  依法治税堪称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转型的突破口,更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支柱性组成部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应对“新常态”下的机遇和挑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从税收工作大局出发,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旨在促进税收法治化和税收现代化。《指导意见》展现了未来一段时间税制改革和税收法治建设的愿景,并就实现路径进行了整体规划。
 
  把愿景变为现实,需要一个尽可能短但又必不可少的过程。正如《指导意见》所说,“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既充分吸收已有经验,又勇于改革创新;既抓住税收法治建设关键,又体现税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强调顶层设计,又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渐进地实现税收法治,我们需要处理好国家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等税收法律关系,还需在法律框架下科学地设计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间的税收权力结构,以增进税收整体利益。
 
  首先,积极推动相关税收立法。眼下,要扎实推进《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相关工作,并且在“一税一法”的总体理念下,根据各个税种的重要性和现有规则成熟程度,区分轻重缓急,逐步把单行税种法规上升为法律。同时,《指导意见》指出,“将法治精神贯穿税收改革,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对税收改革中形成的、实践证明科学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上升为法律制度。”因此,对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开征或调整,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对现行税收条例的修改一般也都要上升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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