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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的计量

发布时间:2015-12-21 16:42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应付职工薪酬的计量

一、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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