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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员工看来,工资的高低,常常是老板“一口定音”,自己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只能被动接受老板提出的标准。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自治区政府于日前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切实解决企业经营者“不愿谈”、企业工会“不敢谈”、企业职工代表“不会谈”的问题。
让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
“要是真能和老板就工资标准讨价还价,那真是太好了!”昨日,在呼和浩特市一家餐饮连锁企业工作的杨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他介绍,从面试到正式工作这几年来,他从来没有跟老板谈过工资问题,每次调整工资都是老板说了算,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基本没有话语权。而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他更是知之甚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此次出台的《意见》,旨在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健全职工参与制度、协商要约制度、职代会审议制度、履约监督制度。《意见》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广大职工增强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和协商主体意识,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和职工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继续组织好每年在全区集中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季活动,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代表职工行使要约权,依法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要约质量;健全工资集体协议履行的内外部监督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把签约与监督履约作为主要职责和法定程序,有计划地组织协商双方代表检查督促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此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议履行后,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
纳入政府信用征信体系
为了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意见》明确,要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终目标考核,层层落实考核内容。同时,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信用征信体系等,把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作为评价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时均要在认定范围内推荐;对没有建立工资共决、工资正常增长、工资支付保障等机制的企业,企业本身与其经营者均不能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对已授予荣誉称号的企业,由三方会议提请授予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此外,在建立社会法人社会保障失信惩戒制度方面,《意见》要求,把违法用工、拖欠职工工资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作为社会法人失信内容,纳入全社会公共信用体系整体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步推进。实现政府信用信息互通互联,建立全区失信惩戒联动和共享机制,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同时,充分调动市场自身力量净化用工环境,推动社会法人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激励、自我发展,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欠薪、欠费等问题的发生。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我区将要求各级政府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在继续强化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切实形成“四位一体”的监督检查体系。
扩大覆盖范围
按照《意见》要求,各地区要结合集体合同攻坚计划,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要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相对集中,行业特点明显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因地制宜搭建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平台,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同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不同区域(行业)企业特点确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对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要把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放在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上,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对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要把协商的重点放在工资支付办法、社会保险、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基本劳动权益上;对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应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和计时工资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在产业集群的区域(行业)内,重点就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进行协商,确保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建立完善的工资制度。
《意见》还明确,要将农牧民工、劳务派遣工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员工的全覆盖。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取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行为,应立即纠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了加快形成社会化工作格局,我区要求各地区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政府和谐社会建设和民生工作中统筹安排,为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保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的书面材料审查内容;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于每年4月底前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信息数据,并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对基层工会工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活力;加强对协商代表的培训指导,切实提高协商代表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落实。各级工商联要充分发挥企业组织代表作用,积极会同其他企业组织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国资监管机构要推动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两年内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促进《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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