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表现在会计报表上的盈余公积是公司的税后利润形成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实际是对股东的一种税后利润分配。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贵公司与甲公司均为我国居民企业,如果两者无所得税税差,甲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使得贵公司在甲公司的出资额增加,应认为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但有税差要补交。股东是外商企业,就不一样了,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或有设机构但实际取得所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因此要交10%预提所得税,如果外商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经营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则同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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