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

      登录/注册

登录

合作账户登录:      

资料修改成功
失败提示失败提示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不同

发布时间:2015-12-08 15:17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问: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必须达到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税法上有规定必须在销售当月完成销售收入吗?会计法与税法规定有什么不同?
 
答:关于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的确认,会计与税法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增值税法规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38号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企业所得税法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导航大图
责任编辑
导语
大标题
标题一
标题二
标题三
标题四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政府会计准则设计应对接预算会计系统
下一篇:下一篇:会计准则“资本公积”有了新的规定

公司简介|联系我们|诚聘英才|合作专区|建议与投诉|资质证明
Copyright (C) 高顿网校 2006—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4038153号-1

金牌名师 高通过率 全景课堂 高清实录 课程保障 先听后买 学习工具 无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