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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或称“新准则”)最终稿。IFRS9将从2018年开始实施,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或称“现行准则”)。金融资产的减值评估,IFRS9较之IAS39,在原则理念上有重大突破,IAS39的“已经发生损失(Incurred Loss)”模型完全被IFRS9的“预期信用损失(Expected Credit Loss)”模型所取代。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核心特征是前瞻性及动态性:在会计期末,应将金融资产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违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相应拨备。
1、修订背景及实施进展
此次对金融资产减值评估原则突破性的修订,是为解决已经发生损失模型的“顺周期性”问题而做出的。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监管需要建立新的框架,力图通过严格审慎的监管,打破金融危机的厄运循环,防止大规模金融危机再次爆发。为修正金融市场失灵,在金融市场制度建设层面,需要改革国际会计标准,并建立单一的、高质量的会计制度。此次对于金融工具减值评估原则修订,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做出的。
这次金融资产减值评估原则的改革方向,契合了拨备与资本的监管理论框架:拨备的作用在于抵补预期损失,资本的作用在于抵补非预期损失。在具体拨备评估方法上,也利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成果。
关于金融资产减值准则的修订,从2009年11月发布*9稿开始,IASB四易其稿。在准则修订初期,IASB与美国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FASB)一致同意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原则。但是,针对拨备计量方法,FASB采用了单一计量法,而IASB采用了双计量法。FASB的单一计量方法是金融资产一经确认,即确认资产整个生命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而IASB的双计量法,则要求判断资产初始确认后对手方信用风险是否显著上升,没有显著上升时,以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拨备;而当发现显著上升时,则以剩余生命期内预期损失计量拨备。在FASB单一计量法下,报告主体不必区分对手方信用风险变化程度,当然,报告主体仍须监控对手方风险。
目前,全球准备采用IFRS9的金融机构,基本仍处在IFRS9研究阶段,以明确实施IFRS9在落地过程中的信息与数据、模型开发、系统接口、专业人员缺口以及制定实施方案,以及评估实施IFRS9后,其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架构等管理流程及确保IFRS9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内控流程的影响。
从全球范围看来,IASB为了配合IFRS9中金融资产减值准则的实施,特别成立了“金融资产减值过渡工作组”(the “Transition Resource Group for Impairment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简称“ITG”)。我国也受邀派出代表参与ITG。在国内,财政部已经开始着手准备IFRS9对应中国准则的起草工作,同时为IFRS9在中国的实施以及配合ITG工作,也邀请了主要金融机构代表及会计师事务所专家组成专门工作组。
2、IFRS9金融资产减值评估要求
纳入到IFRS9减值评估的金融工具包括按照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非按公允价值进行核算的财务担保以及表外各项信用承诺。
按照IFRS9的规定,金融工具的信用损失是指会计报表编报主体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本金及利息现金流与预期将收取的所有现金流的差额的现值;预期信用损失,是以违约风险为权重计算的加权平均信用损失。
对于预期信用损失的评估,按照对手方信用风险变化的阶段化特征,IFRS9采用了“三阶段”法(也称“通用模型”或“一般模型”)以提取相应拨备:
?阶段1,特征是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上升。对于处在阶段1的金融资产,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拨备。
?阶段2,特征是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上升,但尚无客观减值证据。对于处在阶段2的金融资产,按照剩余生命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拨备。
?阶段3,特征是在报告日存在客观减值证据。对于处在阶段3的资产,按照资产剩余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拨备。
针对阶段1及阶段2的金融资产,按照资产全额计提利息;对于阶段3的金融资产,按照扣除拨备后的净额计提利息。
原则上,金融资产在预期发生拖欠之前,即应转入阶段2。IFRS9要求报告主体关注可以获得的借款人前瞻性信息,以判断那些应进入阶段2的金融资产。IFRS9还规定,如果缺乏前瞻性信息,金融资产逾期30天时应进入阶段2的定量要求,当然,除非逾期30天明显不合理。
金融资产进入阶段3的明显标志是,金融资产发生违约。IFRS9要求会计上的违约定义,应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所采用的违约标准保持一致。同时,也假定金融资产逾期90天时视为违约,除非逾期90天明显不合理。
当然,针对低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也可采用“简化模型”。
3、IFRS9实施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实施IFRS9,评估对手方信用风险变化情况是起点。目前,实施IFRS9减值评估的主流作法是,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的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或“PD”)以及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或“LGD”)的相关数据及模型为基础,开发出满足新准则要求的模型,并建设相关系统,从而满足实现定期评估、对内信息报告以及对外信息披露的要求。
将资本计算用违约概率转换为IFRS9违约概率的考虑
首先,将违约概率从周期平均值转化为时点值
从原理上看,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违约概率是在周期中性经济条件下的违约可能性,反映较为长期的违约趋势,其是在贯穿周期的基础上进行计算的“周期平均值”(“Through the Cycle”或“TTC”),其对经济变动敏感度较低。而IFRS9恰恰需要捕捉经济周期过程中,对手方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敏感度需求较高。因而,需要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的违约概率,转化成为满足IFRS 9要求的一个“时点值”(“Point in Time”或“PiT”),成为当前经济条件下的违约概率。此外,为了恰当反映信用风险变化实际情况,还应当剔除在周期平均值内的审慎性调整。
其次,转化获得金融工具剩余生命期违约概率
我们理解,新资本协议系统中通常保有违约损失率是未来12个月的违约概率。除非经过认定,新资本协议下未来12个月违约概率能合理近似于IFRS9下剩余生命期违约概率,否则需要进行必要转化。
再次,要确保用于信用风险程度比较的违约概率可比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违约概率会在金融工具的生命期内随着时间推移逐步下降。直接使用这个违约概率无法满足IFRS9的可比性要求。按照IFRS9通用模型的要求,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上升的对比数据是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违约概率。举例而言,2011年发放的一笔10年期贷款,在2018年12月31日评估信用风险变化时,首先计算2019年至2020年贷款剩余期间的违约概率;其次,将其与在2011年贷款发放时点计算的2019年至2020年期间违约概率对比。对于一个中长期贷款而言,报告日的时点违约概率,其可比的对象,应当是在贷款初始确认日,同一剩余期间的违约概率。对于期限较长的金融工具,如何获得并保留其在初始确认时点计算的对应剩余期间违约概率,存在挑战。
上述是在单项资产层面对信用风险变化评估的部分考虑。按照IFRS9的要求,某些情况下,风险变化在单项资产层面可能无法识别,需要在组合层面进行评估,典型的是零售贷款。IFRS还特别强调,在组合层面对综合信用风险信息的评估,例如评估前瞻性的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信息等,从而使在组合层面提取的拨备合理近似于单项资产层面拨备的潜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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