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问题:企业取得的动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复: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除上述规定外或企业不能按规定提供土地收回文件的,应按取得的动迁补偿款,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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