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文件规定的个人年营业收入中的费用扣除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规定的难以分清生产经营和个人家庭费用的扣除规定是否可以同时使用?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上述两项不可以同时使用。其中若为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文件处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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