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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的通知
财办会〔201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我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后,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升级本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遵照《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认真办理调转业务,有力地推动了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开展,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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