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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0 13:26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关于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维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维文)自1997年开考以来,在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动基层和艰苦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少数民族会计人才成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近年来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快速稳步发展,少数民族会计人才的培养和成长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也逐步与国际接轨,为适应新形势和新环境的要求,根据《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2012〕28号),在人事职称部门的支持下,自治区会计考办积极推动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维文)改革。2014年,研究制定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在国家合格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合格分数线,鼓励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了明显成效。经充分研究,决定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维文)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在全区普遍适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南疆四地州(和田、喀什、克州、阿克苏)合格标准,在自治区合格标准基础上,再适当降低合格分数线,对在南疆四地州工作的会计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取得的证书在南疆四地州工作有效。
 
  二、自2016年起,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维文)并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再组织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维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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