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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地区:公积金可每年划转一次“约定提取”

发布时间:2015-10-23 13:59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近日不少市民收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短信提醒:“为解决公积金借款职工需每年排队办理还贷提取的不便,从2015年5月起,管理中心推出公积金还贷‘约定提取’便民业务……”记者从管理中心了解到,该项业务是对还贷提取业务的简化,意味着今后缴存职工不用再带着相关材料跑“断”腿了,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系统每年定期划转。
 
  组合贷款尚不能“约定提取”
 
  记者从管理中心归集科了解到,所谓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就是指在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贷提取规定的情况下,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与管理中心签订《偿还住房贷款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公积金中心按照协议委托,定期将委托人可提取的公积金划转至其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的业务。由于条件限制,该项业务只适用于纯公积金贷款方式,组合贷款尚不能办理。
 
  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业务将1年12个月设为一个划转周期,一年划转一次,约定划款日期,由申请人和公积金中心协商而定。比如,缴存职工想约每年的1月份来提公积金,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公积金中心就会将约定划款的时间定为每年的1月,双方签了“约定提取”业务之后,系统每年就会在双方约定的划转日,自动将该年度可领取的公积金额度划转至职工联名卡上。
 
  目前,该项业务仅向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城区营业部办理纯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开放,待时机成熟后,将逐步推广至办理组合贷款的缴存人。
 
  申请前提为正常缴存、还贷
 
  只要纯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就可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记者从公积金中心了解到,办理“门槛”还有以下几项: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城区营业部开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缴存人在营业部办理纯公积金贷款且目前正常还贷;缴存人具有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还贷提取条件和资料。
 
  需要提醒的是,委托人工作单位、婚姻状况、联系方式、联名卡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划转日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填写《约定提取变更表》)。委托人提出终止协议的,应至少在划转日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终止申请(填写《终止约定提取申请》)。约定提取协议终止前,委托人及配偶不能在服务网点柜台办理还贷提取和销户提取业务。申请人可以到主贷人开户缴存的营业部申请办理。
 
  已办理“约定提取”登记的账户,不可在管理部再办理还贷提取和销户提取业务,但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仍可办理,如仍可办购房提取等业务。据统计,南宁市公积金“约定提取”从今年5月份开始实行,截至目前,已经成功受理1300多单业务,为市民带来了许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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