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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哈尔滨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哈尔滨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低困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具体为,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510元/人月提高到550元/人月,增幅7.8%,财政补助水平由335元/人月提高到350元/人月,增幅4.5%;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1.2倍同步提高到550-660元/人月;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2-1.5倍同步提高到660-825元/人月。为加快哈尔滨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缩小城乡待遇差距,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3000元/人年提高到3500元/人年,增幅16.7%,财政补助水平由2100元/人年提高到2244元/人年,增幅6.9%;将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5800元/人年提高到66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4000元/人年提高到4500元/人年,比省规定的年人均标准分别高400元和200元,增幅达13.8和12.5%。提标资金将于近期发放到位。
自2010年以来,哈尔滨市已连续5年提高低保标准,不但有力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也使困难群众更多地分享到了哈尔滨市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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