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

      登录/注册

登录

合作账户登录:      

资料修改成功
失败提示失败提示

深圳征地补偿规定:土地置换后用地功能不一致

发布时间:2015-10-22 16:48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记者从*7一期政府公告获悉,深圳市政府已正式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深圳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规定》强调“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土地安置和土地置换为辅,以等价值进行补偿”为基本原则。根据这些原则,规定严格限定了土地安置、土地置换的情形,强化了土地安置、土地置换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成区的建设及城市更新等问题的依法统筹处理。
 
  具体而言,《规定》对货币补偿的适用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即针对土地安置无法落实的情形,规定原则上采取货币的方式进行补偿。按照本试行规定对继受单位进行的征地补偿,所征土地用于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继受单位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0%进行修正。
 
  对于收地补偿问题,《规定》提出,补偿金额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对于非商品性质的土地,补偿金额应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扣减相应的地价。
 
  土地置换方面也有鼓励政策,尽管土地置换应当遵循等价值置换的原则,但置换后的用地功能可以与置换前的用地功能不一致。由于规划原因无法选定价值相当的地块进行置换,必须选择价值较大的地块进行置换的,所选地块的价值不得超出拟置换土地价值的10%。超出等价值部分的土地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缴纳地价。
 
  文章来源:百度乐居

 
导航大图
导语
标题一
标题二
标题三
人物档案
标题二图片(仅选择k属性有用)
人物档案小图(仅k属性有用)
责任编辑
标题四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江西下月起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下一篇:下一篇:合肥将调整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公司简介|联系我们|诚聘英才|合作专区|建议与投诉|资质证明
Copyright (C) 高顿网校 2006—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4038153号-1

金牌名师 高通过率 全景课堂 高清实录 课程保障 先听后买 学习工具 无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