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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重点讲义:欠税清缴制度

发布时间:2015-10-16 14:32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主要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2.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1)离境清税制度。
 
  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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