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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指挥、控制和监督的活动,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采用的一种管理、征收和检查行为,是实现税收职能的必要手段。税收征管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环节。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
(一)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例3—4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入、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 )之日起(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A.税务登记证,15
B.税务登记证,30
C.营业执照,15
D.工商营业执照,30
【答案】D 本题考核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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