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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主要税种

发布时间:2015-09-08 13:47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值,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中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对这部分价值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客观上它可以抑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计入当期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全部扣除。
 
  3.增值税的改革历程
 
  我国自1979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增值税,1982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暂行办法》,自198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试行,并于1984年、1993年、2009年和2012年进行了四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以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
 
  1984年的*9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留有产品税的痕迹,属于变相的增值税。
 
  1993年的第二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
 
  2009年的第三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转型阶段。自2009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实现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2012年起的第四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营改增”阶段。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7日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等地实施。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交通运输业(除铁路运输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4年1月起,“营改增”试点扩至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提供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邮政其他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①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还必须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例3—1】下列业务中,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是(   )。
 
  A.汽车修理公司销售剩余的修理用备件
 
  B.饮食服务中心设立独立核算的外卖店销售自制面食
 
  C.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D.建筑公司附设工厂将自产的建材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
 
  【答案】C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选项A应缴纳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中,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选项B应缴纳增值税;选项D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选项C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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