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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知识点

发布时间:2015-09-08 13:34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第四节  票据结算概述
 
  一、票据结算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结算和融资等职能,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归于消灭。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自行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三)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其中: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例2—1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答案】ABCD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四)票据当事人
 
  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①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②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行。其权利是可以支配的。
 
  ③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9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等。
 
  ①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②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称为前手),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称为后手),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但是,在票据得到最终付款前,在持票人之前的所有前手不能终结其*9或第二债务人的义务。
 
  ③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的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保证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例2—13】(判断题)票据的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
 
  【答案】√票据的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例2—14】(判断题)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
 
  【答案】
 
  (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9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例2—15】(单选题)票据权利包括:(   )。
 
  A.付款请求权
 
  B.票据让与权
 
  C.付款追索权
 
  D.票据代位权
 
  【答案】A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9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2—16】(单选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单位和个人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B.票据的金额不得更改.
 
  C.票据的出票日期不得更改
 
  D.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更改
 
  【答案】D 票据的收款人名称、金额和出票日期均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是存款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例2—17】(单选题)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转账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B.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C.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D.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C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其中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有:①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2—18】(单选题)支票的绝对事项包括(   )。
 
  A.表明“支票”的字样
 
  B.付款地
 
  C.出票地
 
  D.签约地
 
  【答案】A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六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其中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四)支票的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这里所指的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在此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2—19】(单选题)下列关于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7日内提示付款
 
  B.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C.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仍必须付款
 
  D.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不再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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