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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知识点

发布时间:2015-09-08 13:31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将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人民币转账结算离不开银行结算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根据需要在营业执照注册地之外的地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例2—8】(单选题)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是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2.自主选择原则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是指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
 
  守法合规原则是指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是指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填交开户申请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2.开户银行审查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人民银行审核、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4.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例2—9】(单选题)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
 
  A.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备案
 
  B.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准
 
  C.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备案
 
  D.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准
 
  【答案】A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了变化。根据账户管理的要求,存款人下列账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例2—10】(单选题)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   )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A.3
 
  B.4
 
  C.5
 
  D.6
 
  【答案】C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有本条第①、②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例2—11】(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的有(   )。
 
  A.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B.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C.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D.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答案】ABCD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四、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有法定违法行为时,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有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人或现金存人单位信用卡账户等行为时,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变更事项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3)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时,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时,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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