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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纲资料:不动产转让

发布时间:2015-08-24 11:14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大 中 小]

正文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2.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规定。
 
  3.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包括:直系亲属赠予、离婚析产、继承、遗产处分。
 
  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6.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7.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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