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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发布时间:2015-08-24 11:25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大 中 小]

正文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
 
  【相关考点】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
 
  ①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②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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