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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国内信用证

发布时间:2015-08-07 18:25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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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内信用证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单元非票据结算方式的内容。
 
  【知识点】:国内信用证
 
  1.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申请向受益人(卖方)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
 
  2.信用证的特征
 
  (1)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者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4.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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