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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及征收始末
征收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征收始末
2005年5月26日,中国石化工业协会副会长潘德润26日在“中国能源战略高层论坛”上透露,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行可行性调研,中国拟征收资源暴利税。
2005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倪红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税务部门已经将资源暴利税提上议事日程。
2005年11月14日,国家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一次会议上指出,2006年起国家将考虑向石油公司开征“利润税”或“暴利税 ”。
2005年11月26日,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2006年起国家将考虑向石油公司开征“特别收益金”(也就是俗称的“暴利税”),以考虑石油资源的长期可持续成本。
2006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指出本办法自2006年3月26日起执行。
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指出该调整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方式的通知》。
小编语录:努力和效果之间,永远有这样一段距离。成功和失败的*10区别是,你能不能坚持挺过这段无法估计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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