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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残疾人保障金保护残疾人利益

发布时间:2015-01-29 15:41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高顿网校小编在此为大家带来以下一则关于残疾人保障金的*7资讯,仅供各位参考!
 
  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而就业又是其解决温饱、参与社会、自立自强、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实现伟大“中国梦”的有效途径。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基金。
 
  按职工总数1.5%安排就业
  《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一)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未按规定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由财政部门暂停其申请用款计划的审批或者予以代扣。(二)企业、经济组织由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同级地税部门征收。(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
 
  对拒不缴纳者可申请强制执行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在法律责任中指出:用人单位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征缴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指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评选标准,对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0〕7号)特别强调“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机制,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积极开展。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各级政府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确立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增强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约束性和具体操作性,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定义务,充分体现对残疾人就业的尊重和保护。
 
  小编语录:努力和效果之间,永远有这样一段距离。成功和失败的*10区别是,你能不能坚持挺过这段无法估计的距离。
 
  来源:赣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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