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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政局:房产税契税

发布时间:2014-12-09 14:19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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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财政局:房产税契税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承受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2.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三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3.税率和计税方法
  契税使用3%至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之内确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城镇职工按照规定*9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承受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符合免税规定的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可以免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 情减税或者免税。
 
  来源:江苏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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