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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需守住五条底线

发布时间:2014-12-09 08:46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是近年来保险业热议的话题,保险监管部门在公开场合也曾多次表示鼓励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今年8月份,保险“国十条”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为保险业发展描绘出一幅美好的蓝图,保险的创新在其中被多次强调,相信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创新产品将会层出不穷。
 
  不过,近年来涌现的一系列互联网新险种,如“赏月险”、“雾霾险”等,可以说创新力度较大,但结果大多是“雷声大雨点小”,只能惨淡收场,甚至有一些险种被保监会紧急叫停。所以,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需要在创新的同时守住几条底线。
 
  一、技术底线
 
  保险是分散风险的一种技术手段,是基于大数法则的损失补偿机制。所以,保险产品的研发需要依靠大量可量化的历史数据支持,在对风险形成系统的分析和预测后,再通过精算定价来确定相应的保障范围和费率等。若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中失去了可靠的历史数据支撑,就难以保证费率厘定的公平性以及可保风险的可控性。
 
  二、功能底线
 
  保障功能是保险最基本的功能,产品的创新也应该对新的群体或新的风险提供新的保障,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脱离保险的基本功能,甚至假借保险之名推出具有赌博性质的产品。守住保险的功能底线是区别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的关键,如果一款保险产品丧失了分散风险、提供保障的功能,那么,这款产品肯定是不合格的。
 
  三、法律底线
 
  在进行互联网保险创新产品宣传时,创新点的宣传势必成为重点。但在实际宣传中,产品的创新点往往成为博取眼球的噱头,其编制的宣传语,往往对保险条款表述不清而给消费者带来误导。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不仅保险公司要遭受损失,还会影响消费者对保险的整体评价,不论何时,产品的创新和宣传都应在合法合规的底线之内。
 
  四、道德底线
 
  互联网保险产品在保障方面不应与当前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相冲突,因此不宜将与人们普遍价值观念相悖的风险列入可保范围。保险可以为不确定性的风险提供确定的保障,但不能为不良的倾向提供支持,保险产品的创新始终都不能突破这一道德的约束。
 
  五、利润底线
 
  保险产品的创新应建立在一系列的分析、研发、宣传及运营成本之上,因此要考虑经济学最基本的成本和收益的问题。在产品开发前期,应该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保产品推出后至少可以摊回成本。若一款创新产品在推向市场后无人问津或反响不大,就会导致公司前期投入的直接损失,要从公司的稳健发展角度来守住创新产品的利润底线。
 
  随着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层出不穷,消费者拥有了更多的保障选择,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消费者的保险意识,提高了对保险的认可程度。但保险产品的创新不是没有边界的,而是要始终守住技术、功能、法律、道德和利润这五条底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保险产品的创新目的,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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