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除外)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③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1.填报新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二)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1.填报新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6.商贸批发企业还应提供(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的(不含本数),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而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不含本数)的,应提供以上职工的合同;
7.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辩,并加盖公章。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含新开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批。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令〔2008〕第5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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