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一、业务概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两份,非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一份,特殊规定的除外)
1、《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1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2、有效营业执照或有关批准重新开业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四、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或各市(县、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联合办证窗口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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